江苏法制报:浅谈非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
  • 发布时间:2020-03-26 17:04

杨学进,丹阳市人民法院丹北法庭员额法官,本科学历,洛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本文发表于江苏法制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整体向好,各地陆续推进企业复工,各行业劳动者大范围流动和聚集不可避免,势必给疫情防控带来一定的影响。若复工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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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换言之,非医护人员或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工作人员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如此规定,并非无视对其他行业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而是考虑到新冠肺炎治疗费用由国家“兜底”政策已弥补部分损失以及工伤认定所涉三大要素难以确定两方面原因。众所周知,新冠肺炎病理复杂,传染性强,劳动者何时被感染难以确定,是在家、用人单位亦或是在上下班途中被感染即感染场所也无法查明,更不宜简单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加以处理,故不能以劳动者出现症状或确诊的时间、场所是在用人单位处而视为工伤认定中受到伤害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场所,由此将导致其他行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即便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也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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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意见相反,2月2日《人民日报》发布的《疫情防控中的9个法律问题,你必须知道》一文中表述,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月6日,广东省政府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提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为工伤;2月10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上述政策或观点未区分医护人员和非医护人员,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值得肯定和赞许,但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认定规则,实操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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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处理思路供参考:

1、疫情当前,广大其他行业劳动者毅然投身工作岗位,保障国家生产安全,同样应得到尊重和善待,毕竟仅治疗费用由国家统筹报销尚不能完全补足其因感染新冠肺炎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有条件的认定该部分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为工伤,符合公平原则,有助于打消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效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将疫情给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2、认定工伤应与各地方政府允许企业复工的硬性规定相结合,并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融入其中。各地区政府对企业复工均制定了严苛的审批制度,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如每日测量体温、外来劳动者观察期满后才能工作、发放防护口罩、无死角消毒、禁止人员聚集以及分时分离用餐等措施。企业复工后,若出现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的症状并被确诊,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对已按规定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应认定为工伤。上述所指“规定”,可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企业复工政策或办法综合判断。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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