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坠河亡,同桌朋友须担责
  • 发布时间:2020-10-30 14:30

近日,丹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开车坠河而导致溺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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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的一天,姜某因自己的汽车被送去保养,遂请朋友张某帮忙开车接人。为感谢张某的帮忙,姜某邀请张某在后巷某大排档吃饭,期间张某喝了白酒,姜某未喝酒。吃完饭后,姜某还帮张某将其车辆倒出停车场。姜某下车后,张某开车自行离开,途中冲入河中溺亡。该事故经认定,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张某的亲属认为姜某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与张某承担同等责任,遂将姜某诉至本院,要求姜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五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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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其在饮酒后仍开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姜某请张某吃饭喝酒,但其在张某驾车离开前,不仅未对张某尽到提醒、劝告义务,还帮忙将车辆倒出停车场所并放任张某驾驶机动车辆,故姜某对张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张某、姜某的过错大小,丹阳法院认为应由姜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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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至今已近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当早已深入人心,但酒后驾车现象仍大量存在。该案对抱有侥幸心理而酒后开车的人员具有警示意义,亦提醒同桌同行人员对有酒后驾车恶习的亲友要加强劝诫,共同努力杜绝酒后开车行为。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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