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原告李某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丹阳市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向其给付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损失补偿款共计14000元,并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原告为此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村民小组小组长徐某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第六村民小组与原承包户李某的承包田14亩,现重新承包给栽树,原承包合同终止。第六村民小组补偿每年7000元,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付款时间为每年1月1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第六村民小组小组长徐某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案件承办人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从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说话的语气、态度感觉到此案似乎另有隐情。
于是承办人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赶到第六村民小组了解情况,经过与村民以及前任村民小组长了解情况,发现村民小组长徐某在与原告签订上述协议前,竟然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也没有征求过其他村民的意见。
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做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涉及处分村集体财产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故上述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随后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村民小组长徐某的行为既反映出其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其行为也会给村集体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随后,丹阳市人民法院向丹阳市某镇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基层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并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力度,促使基层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知法、守法,提高网格化综合治理能力,切实为村民做好服务工作。
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丹阳市某镇人民政府立即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磋商,并很快向法院回函,表示将会在近期抓紧时间,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同时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人员的工作监督,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网格化综合治理的能力,坚决防范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