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本案能否申请再审
  • 发布时间:2020-11-30 17:35

近年来,丹阳法院不断强化司法宣传和调研工作,干警们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撰写相关文章。以下是我院审委会委员、审管办主任徐文元,审判员薛文婷同志撰写的案例研究文章《本案能否申请再审》,刊发于2020年11月27日的《江苏法制报》A07法学研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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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钱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对蒋某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蒋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姜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房产已由其购买并居住,要求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经审查,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了案外人姜某的异议请求。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因钱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该案按钱某撤诉处理。钱某收到裁定后,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评析:

执行异议之诉中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裁定不可申请再审,应直接驳回钱某的再审申请;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允许钱某通过申请再审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对钱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依审查后的结果进行处理。
何种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仅在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由此看出,司法解释对可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实际上是作出了限制规定,即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类裁定才属于可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否相冲突?一般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专门处理各类程序事项的决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民事裁定适用范围来看,民事裁定主要涉及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对于大部分民事裁定而言,即便其存在错误,但由于其本身是基于程序事项而作出,且内容与当事人最终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置并无直接关系,故不适用再审程序。但是“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却与一般的民事裁定不同,这两类裁定一经作出,就意味着实体权利被程序瑕疵所截断而不可实现,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案件不进入审理即告终结。这两类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同样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来起诉,其通过本诉讼追求实体权利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因此,该两类裁定从诉讼程序角度来说具有终局性,如确有错误,应该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来作为救济途径保障自己的诉权,所以民诉法解释规定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撤诉处理裁定与上述两类裁定具有一定的类似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按撤诉处理后,执行异议裁定的起诉期间通常已经届满,执行异议裁定已经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再享有救济途径,该裁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的影响必然是终局性的。因此,从切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考虑,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

本案中,按撤诉处理如确系钱某自身原因所造成,则应依法驳回钱某的再审申请;如系法院工作失误造成,则应依法裁定再审。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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