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份,因导墅法庭辖区范围内的江苏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突发经营困难,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发放,110名员工要求该公司发放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上述劳动争议经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件处理
2021年1月初,丹阳市人民法院导墅法庭受理了上述110件劳动争议案件。法庭干警考虑到临近春节,工人工资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是否可以过个安心年,也关系到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全体干警加班加点开展工作,联系被告企业,整理诉讼材料,核查案件事实,并在开庭当天对几十名到庭员工及企业代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经过全庭干警上下午共计6个小时的努力,上述案件全部调解结案,由江苏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110名员工工资8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84万余元。
随后,导墅法庭干警继续埋头苦干,于夜间将全部案件调解书制作、打印完毕,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送达给当事人,让广大员工吃了一颗定心丸。110名员工对法院干警为民服务、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表达了高度肯定。
法官说法
法律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企业也应当合法经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用人单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上述案件因企业停工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