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想方设法找被告,耐心细致促调解
  • 发布时间:2021-11-22 10:02

近日,丹阳法院丹北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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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怡系被告张某的女儿,于2012年出生,现在广州市就读小学,被告与原告母亲王某于2015年12月14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抚养权归王某,并由王某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因王某户籍地在广州,离婚后,其与原告一同回到广州生活至今。

随着原告逐渐长大,生活花费越来越多,而王某无稳定经济来源,仅以打零工为生,无法完全负担原告的生活开销。原告遂于2021年9月14日向丹阳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判令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

2021年11月12日丹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但被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为妥善处理纠纷,承办法官顾斌在庭审后,亲自到被告所在的丹北镇某村,查找被告的下落。在查找无果后,承办人及时联系到村委陈书记和村小组负责人朱组长,在陈书记和朱组长地热心配合支持下,法官找到了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并上门找到被告张某,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和实际案情,打消了其疑虑,张某表示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丹北法庭及时将调解方案告知原告代理律师,并组织双方于2021年11月16日到法庭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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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调解现场

由于原告在起诉时仅主张生活费,承办法官考虑到此类纠纷的特点,经释明父母双方应考虑到孩子健康成长所需的各种费用等情况,原、被告均同意就教育费、医疗费及探视权问题一并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被告与原告母亲各半承担原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用,王某对被告张某行使探望权予以配合。调解协议达成后,王某和张某都对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方式表示满意和感谢,并承诺一定会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努力给原告的建康成长创造优良环境。

抚养费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具有鲜明的公益性、道德性和伦理性,需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立足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才能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本案承办法官本着尽心尽力为民办实事的办案原则,依靠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全面考虑案情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小孩今后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通过调解这一相对柔和的纠纷解决方式一揽子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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