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酒驾车?“驶不得”!
  • 发布时间:2022-02-10 16:38

近日,本院开庭审理了二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戴某某一起聚餐饮酒,酒后各自开车回家的路上双双被警察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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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3日晚上,我市交通警察大队在开发区玉泉路高速公路桥涵洞开展夜查酒驾活动。当晚8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的汽车进入盘查点,民警对驾驶员例行检查,待该驾驶员停车民警靠近后明显闻到对方身上有酒气,男子如实交代了自己饮酒驾驶的事实。民警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137mg/100ml。与此同时,检查点中的民警又查获了一名酒驾人员戴某某,民警将二人带至医院抽血检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二人一见面竟互相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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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二人是好友,由于很久没有见面,当晚王某某及其妻子袁某某和戴某某还有另一个朋友陈某某在一个大排档聚餐喝酒,戴某某喝了1两白酒和2瓶啤酒,王某某、陈某某喝的1两白酒和1瓶啤酒,酒足饭饱后王某某和戴某某各自开车回家,王某某最先离开,戴某某随后,在经过检查卡点的时候,先后被正在开展酒驾夜查的民警查获。后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终王某某、戴某某因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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