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原告恽某(76岁)与保姆在吕城镇滨河北路附近散步时,被路边未拴绳的两条狗惊吓,原告因紧张害怕,退让时跌倒受伤。事发后,因伤势较重,原告被送医救治,经医生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行右全髋关节置换术等治疗,花费医疗费45000余元。
原告受伤后,其同行人员报警处理,经辖区公安派出所走访调查,肇事犬只为原告的同村居民即被告邱某(81岁)、被告胡某(70岁)所分别饲养。后经公安机关初步调解无果,原告诉至丹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各项损失暂定五万元(具体金额待伤残鉴定后再行确定)。
通过初步审理,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纠纷发生于邻里之间,且肇事的两条犬只属不同的饲养人。因案发地点无监控,对于两只肇事犬只共同侵权责任的责任大小也无法做出明确的区分。在初步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鉴于两被告都已是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人,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像处理一般的侵权纠纷案件那样(首先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三期,再根据鉴定结果,按照法定标准判决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虽然最终也能结案,但是较长的诉讼程序容易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累积,不利于邻里矛盾的化解。更为重要的是,判决后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两被告的高龄,也会给案件执行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直接关系到原告权利的实现。
为此,承办法官首先对原告及两被告三方分别开展了案件说理和法律释明工作,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向当事人进行了解释,积极促成双方之间的和解,但因被告坚持原告系受到惊吓自行跌倒,被告没有责任,而且无赔偿能力,初步调解未能成功。
在听证当日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主动与当事人所在村的丹阳市人大代表沙国伟取得联系,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法官办案并一起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参与双方矛盾的调处。经过多次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原告方提出了两被告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并当面赔礼道歉的要求。基于原告提出的合理要求,在人大代表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承办人再次组织两被告来到原告家中,现场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两被告向原告作出道歉,并各自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当场履行完毕,同时原告自愿放弃对其他损失的主张。一场因饲养犬只肇事所引发的三位老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为老人饲养犬只伤及邻居的共同侵权案件,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纠纷双方系邻居关系,且都是年事已高的老人,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不仅有利于维护邻里关系的和谐,也有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快速实现,避免案件久拖不决造成矛盾的进一步积累和案件后续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在调解案件纠纷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借助人大代表在当地的声望和监督作用,让双方当事人打消对法院工作的质疑和顾虑,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圆满化解,让原本已经出现裂痕的邻里关系重新得以修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