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以来,党中央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并要求快审快结,形成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高压势态。
7月22日,丹阳法院对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件一:被告人丁某某、陆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丁某某为筹集资金,先后租用土地,伙同他人以投资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棚建设、种植太空蔬菜、建设养老产业园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带集资参与人参观、召开酒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公司的广阔前景,谎称该项目为政府“菜篮子”工程,骗取公众信任。以投资返利可获高额回报名义发展客户;被告人陆某某、金某某等人对外宣传介绍,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上述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经审计,被告人丁某某共向116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四千余万元,造成1044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本金损失二千余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向20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元,造成204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本金损失八百余万元;金某某向2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百余万元,造成24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本金损失一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陆某某、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程度、退赃退赔情况,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退出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责令三名被告人在其犯罪数额内对所造成的集资参与人损失继续退赔。
案件二: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等五人非法吸收存款一案
2017年4月,赵某某(已判决)以其实际经营的某某公司(已判决)为平台,对外宣传生态养老项目美好前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推出高额返利模式,并通过召开酒会、带领集资参与人考察参观、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同时,为扩大集资规模,鼓励集资参与人发展团队,赵某某等人制定奖励机制,发展下线团队长。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等人先后至该公司报单,后成为团队长,各自发展团队,以各自推荐的集资参与人投单金额、团队集资总额为基础按比例获取提成。金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分别吸收公众资金一千余万元,造成多名集资参与人四百余万元损失;被告人高某某吸收公众资金三千余万元,造成多名集资参与人一千余万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程度、退赃退赔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二年二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金;已退出的款项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责令五名被告人在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集资参与人继续承担退赔责任。
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丹阳法院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贯彻“稳、准、狠”的总要求,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对相关案件组建专班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加快案件审判和案件移送进度,积极追赃挽损,形成对养老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