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因代位求偿权将市民魏某某诉至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核材料时考虑该案有调解基础,于是将该案移送至诉前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接到该案件后,仔细分析该案起因是2019年8月份的一起交通事故,涉案时间长,金额不大,或许有其他矛盾存在。
调解员当即联系被申请人魏某某,果不其然魏某某接听电话时语气较生硬,不等话说完就挂断电话。调解员多次联系诚恳邀请魏某某到法院调解中心,以便了解案情前因后果。
魏某某被调解员的真诚打动,来到调解中心。据悉,2019年8月29日朱某某驾驶小轿车与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该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魏某某经治疗,2021年9月17日于扬中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将朱某某与小轿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丹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认可魏某某的鉴定报告,要求重新鉴定,因审理期限及魏某某后期治疗康复等原因,再次于2022年8月24日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却未构成伤残,结果导致法院的判决与魏某某的心理预期赔偿额差距较大。
经过调解员当面细致耐心分析讲解原先的案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魏某某了解到法院在审理该赔偿案件时,涉及魏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各项损失,都作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保险公司已按判决赔付到位。涉及朱某某的小轿车修理费,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根据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魏某某也应承担相应的小轿车修理费用。
调解员也详细解释了《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条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无论从法律法规或者是道德情感,朝着社会和谐的方向处理,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在听取了调解员的一番劝解后,魏某某认识到自己对之前案件存有误解,感受到法律工作者的正直利他,社会有正能量,也愿意承担相关费用,促进社会关系健康和谐。就此,一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得到了妥善地处理与解决。
(来源:丹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