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没对方身份信息也能解决问题,真是太感谢调解员了!”拿到用以抵扣欠款的酒水时,冯某难掩激动。这起看似简单的欠款纠纷,曾因“被告信息不明”一度陷入僵局,最终在先行调解机制的助力下高效化解。
两年前,贵州籍的林某夫妇在丹阳经营酒类生意,为提升店面形象,他们找到冯某承接广告宣传业务。业务完成后,林某支付了大部分费用,仅剩2000元因经营周转困难未能结清。此后半年,冯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要欠款,林某却始终拖延不付。无奈之下,冯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难题随之而来——他不仅不清楚林某夫妇的全名,更没有两人的身份信息,手中仅有一个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而冯某提交的起诉状中,仅以“林老板”指代被告,不符合立案要求,这让他陷入了“想告却告不了”的困境。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冯某选择通过“先行调解”程序处理纠纷。
接手案件后,调解员并未因“被告信息不全”而搁置,而是从冯某提供的电话号码入手,多次尝试联系林某。起初,林某态度消极,不愿沟通,调解员耐心释法,一方面告知其拖欠款项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倾听其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积极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林某终于认识到自身违约行为的不当之处,主动提出以店内酒水抵扣2000元欠款。冯某考虑到林某确有经营压力,也同意了这一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冯某顺利拿到抵扣欠款的酒水,这起持续半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员表示,“如果直接立案,因被告信息不明确,案件很可能被驳回,冯某的维权之路会更加漫长。”先行调解机制的优势正在于此——它不局限于严格的立案条件,更注重通过灵活、高效的沟通化解矛盾,既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经济成本,也有效减轻了司法资源压力,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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