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 三项举措确保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案件制度的实施
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其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当有合适成年人来参与诉讼。日前,京口法院审结了新法施行后的首起该类案例。未成年人汪某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诉讼,其父母远在安徽山区,因交通不便而不能出庭,故申请由汪某的成年亲属祝某代为参加诉讼。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祝某参加庭审的资质,并征得相关诉讼参加人的同意后让其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法院及时告知祝某有关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相关事项,积极保障其参与庭审及帮教,从而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使案件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
一是制定相关规定。京口法院与京口区检察院、京口公安分局及长航镇江分局会签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起诉、审判时的工作规范,以便于进一步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扶、维权工作,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京口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和公安分局,共同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培训会,为辖区内各街道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十二名街道工作人员受聘成为合适成年人,他们将从侦查、起诉、审判、帮教各环节参与刑事诉讼,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保障参与效果。及时告知合适成年人相关事项,制作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通知书》及《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庭审中,合适成年人可就案件事实、证据提出意见,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庭教育。对已判处刑罚的少年犯,可以提出延伸帮教建议,从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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