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 与劳动监察部门共同破解行政处罚“三难”问题
  • 发布时间:2013-05-29 00:00

 

    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应该列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还是业主?

    近来,劳动监察部门在对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常会遇到“三难”问题,即处罚主体难确定、处罚决定书难送达和处罚结果难执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极具变动性,有些个体工商户违法时字号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却是人去楼空或转让他人,且字号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行政处罚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劳动监察部门与京口法院开展了法律业务研讨,通过查阅资料、相互走访、召开法律业务交流会等形式,对上述“三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形成了一致观点:对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列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但同时要注明该业主系字号的主要负责人。

    近年来,京口法院专门建立了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建的法律业务交流平台,采取多种方式与相关部门开展法律业务探讨,为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作出了积极努力。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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