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 院长带头审理案件 积极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
  • 发布时间:2014-07-04 00:00

 

 

 

     7月2日上午,京口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院长张子敏作为审判长审理了此案。

    本案被告吴小元在驾驶小型轿车的途中不慎撞到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小元驾驶的车辆制动效能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能确保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的丈夫李某某以量责不当为由向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起复核申请。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此后,丁某的丈夫李某某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多次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市领导对此案作出批示,江苏省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专程派专家向李某某作出释明。
案件到京口法院后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张院长对该案非常重视,亲自接待了李某某。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和采取相应措施,促成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害方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具了谅解书,并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及时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事后还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由于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以来,京口法院依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着力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模式,积极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切实将院长、副院长等院级领导以及庭长、副庭长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回归法官角色本身,并且对领导层的“任务量”也做了严格规定。规定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或者主审案件的数量,每年不少于12件;庭长亲自承办的本部门案件,每年一般不少于36件;综合部门具有审判职称的部门负责人,每年参与办案一般不少于24件。上半年,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共办理各类案件155件,较去年同期上升70%。
为实行“审判合一”,排除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内部案件裁判规则,克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院、庭长在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与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合议庭成员先发表意见,院、庭长最后发言,避免对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产生干扰。如院、庭长个人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成员同时列席审委会。
 
    该院还要求院、庭长通过主办案件及时把握审判工作动态,掌握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发挥指导监督作用,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院、庭长通过带头审案、庭审观摩、文书评查等活动,掌握法官司法行为是否规范、驾驭庭审能力是否合格、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信息,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的针对性。院、庭长办理案件对审判前沿问题进行规则示范和判例指导,对青年法官言传身教。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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