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口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快速审结申请人丹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丹阳市某包装印刷厂非诉行政审查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经法官做工作后主动缴纳了3万元罚款,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这起因排放污水引起的行政处罚案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2014年5月9日,丹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丹阳市某包装印刷厂将生产过程的铝膏加工废水采取规避监管,通过雨水沟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丹环行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申请人罚款3万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于2014年8月27日向京口区法院申请执行丹阳市某包装印刷厂。
京口区法院对这起非诉审查案件立案后,环境资源合议庭的承办法官在认真审阅申请执行的有关证据材料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谈话,在申请人明确表示对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程序均没有异议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即向被申请人释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查,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适当,你在申请人已催告履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法院肯定要裁定准许执行。被申请人又向承办法官询问准许执行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便告知进入强制执行后除执行罚款3万元,还要执行罚款产生的滞纳金和执行费等。被申请人又提出希望法院给一些时间让他酬款,后承办法官又多次向被申请人催问酬款以及与申请人的协调情况,并告知被申请人法院非诉审查案件的办案审限只有一个月。
日前,在该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经法官做大量工作后主动缴纳了3万元罚款,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
此案从立案到案结事了只用了半个月时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法院高效、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均表示满意。申请人表示虽然此案在异地法院申请执行,但京口法院法官的工作使他们同样感到了法制的力量和温暖,他们感到与法官们的沟通很顺畅,在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下,他们一定会将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京口区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今年以来审结多起环境污染非诉行政案件,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