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 及时妥善处理民工工资案
  • 发布时间:2015-02-25 00:00
 
    原告嵇某于2012年组织工人在某建筑工地做工,工程结束后,公司欠付工人工资15余万元,并向嵇某等人出具欠款证明一份,但时隔两年之久,嵇某等人亦未收到欠款,无奈嵇某等人诉至京口法院法院。
   
    审理中,被告单位在两次开庭时均未到庭,嵇某等人诉讼中情绪激动,基于此,承办人多次与单位负责该工程的经理联系,进行说服,于此同时,法在院核实其他相关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多次协调,经协调,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愿意以个人的名义将双方明确的13万余元欠款在年前给付原告,对剩余的款项,双方同意在对账后再行协调。
   
    春节前,嵇某等人已满意的取得被告给付的13万元工资款。嵇某等人对京口法院为农民工着想急民工所急及时妥善处理民工工资案的做法深表感谢。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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