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 处理一起有违诚信诉讼事件
日前,京口法院民二庭对原告张某某起诉太保财险镇江公司及第三人杨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撤销案件的民事裁定,并对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林某某依法进行了训诫。
2015年2月5日,民二庭受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应诉送达阶段,承办人陈艳超经审查发现起诉状所列原告张某某并没有提起诉讼意愿,民事起诉状及委托授权书所载张某某签名并非张某某自己亲笔所签。后经调查,系因诉讼代理人林某某轻信其老乡之托,未与委托人见面核实具体情况便代为签名匆忙起诉所致。根据该事件产生的影响和林某某的认识态度,民二庭经庭务会讨论作出了上述处理。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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