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 秉公办案情暖人心
  • 发布时间:2015-06-24 00:00

 

    “感谢京口法院的公正判决,感谢领导对我们案子的重视,感谢法官多次亲临现场调查取证,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去年,京口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饲养动物致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昨日上午,原告的亲属来到法院,对法院审理中的尽心尽职表示了由衷的谢意,并将一面书有“秉公办案,请暖人心”的锦旗亲手送到了承办法官潘晓燕的手中。

    2014年5月,本市居民仲婆婆外出买包子回来,快到自己住所的巷子口时,突然看见一只大狗对着自己狂叫不止并试图扑向自己,这突如其来的惊吓让近80岁的仲婆婆一时心跳加快,向后跌倒在地。随后,牵着狗的方某从巷子里走出来,见此情形马上送仲婆婆去了医院,经医院诊断,仲婆婆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方某称自己一直牵着狗,仲婆婆是自己跌倒的,与自己的狗并无接触,当时自己刚从巷子口出来,就已经看到仲婆婆跌倒在电线杆旁边,自己是出于好心才叫了一辆三轮车将她送到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因索赔协商无果,仲婆婆诉至京口法院。

    接手该案后,案件承办人潘晓燕为查清案情做了大量工作。因为原告跌倒是否为被告饲养的犬只造成很难鉴定,在前期调查阶段,她多次实地走访事发地段,观察周边物理环境、询问目击者并查看本案的关键物证——黄色大狗。庭审时,耐性、细致地倾听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准确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上述工作为本案依法依据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以防止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饲养的狗体型较大,且未按规定领取养狗证。原告年龄较大,正常行走过程中突然看见一只大狗冲其狂叫并有向前冲的动作受到惊吓而跌倒符合常理,原告摔伤与被告疏于管束饲养的动物使其受到惊吓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跌倒受伤负责,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三万多元。

    本案的审理,也对众多爱狗养狗人士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饲养动物无可厚非,但不得对社区安全造成威胁,妨碍邻里正常的生活。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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