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倡导用好用足“函调”功能
  • 发布时间:2016-03-22 00:00

 

    案件数量剧增的大环境下,对案件事实准确性的追求,导致了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其中对于调查对象远在外地的则越发显得棘手。

    为解决案件调查的困境,京口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制定了一系列对策:

    一、案件当事人申请调查且有代理律师的,由承办人制作法院调查令,要求代理律师负责具体调查事项;无律师代理的,将视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调查令进行调查。

    二、对于被调查人远在外地的,将充分运用委托调查和去函调查的功能。其中一起成功的函调(见附件)已成近期经典范例:

    某镇江A公司诉江苏B公司合作协议纠纷,原告提出其委托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站,收到成都C公司发出的侵权告知函,被告则提出已于2015年2月26日获成都C公司授权并提交了授权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院向成都C公司发出“史上最牛”的调查函,成都C公司被言辞恳切的依法调查函所震撼,迅速回复了所有问题并附上近20页的证据复印件,从而使案件事实柳暗花明,最终圆满的解决了该纠纷。

 

附调查函简况(已隐去文中当事人名称):

 

成都C公司:

      我院受理了原告镇江A公司与被告江苏B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其委托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站,收到你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发出的侵权告知函。被告则提出已于2015年2月26日获你公司授权。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司了解以下情况,请如实并尽快书面函复我院。

…1至6项需回复的调查内容(略)…

    希望你公司尽快将上述情况反馈我院,再次感谢你公司的配合协助。我们相信:今天我们对法律所支持的每一小步,必将汇集成法治中国前进的一大步。

                                                 xxxx年x月x日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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