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驳回一起要求冻结部队账号的保全申请
近日,京口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我市某军事院校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并提供了该部队的账户,申请查封该部队账户存款136万元。
该院承办人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应予采取,应依法从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其行为可能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作为部队院校,不存在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可能,即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会明显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了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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