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受理首起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
  • 发布时间:2016-06-29 00:00

    近日,京口法院受理了原告戴某诉本市某局履行行政职责违法并同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案件。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该条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设条款。

    本案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京口法院受理的首起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案件。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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