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审结首起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
  • 发布时间:2016-09-22 00:00

    近日,京口法院行政庭依照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受理并审结首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

    今年4月原告杜某向京口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某局及第三人王某、杨某在房屋继承转移登记中侵犯其房屋共有权,要求撤销市某局作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原告杜某是第三人王某的婆婆、杨某的奶奶,王某的丈夫杨某庆1993年因车祸意外死亡,第三人王某、杨某1997年将登记在杨某庆名下的房产以继承的名义申请转移登记,市某局为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原告杜某的丈夫杨某节2006年病逝,继承权人对两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未进行继承,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鉴于该案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且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为彻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民事纠纷,京口法院行政庭在当事人、代理人都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释明和引导,促使当事人依照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的规定向该院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民事案件立案后,行政庭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十九条,及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促成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既解决了民事纠纷,又化解了行政争议,得到双方当事人及行政机关的高度称赞。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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