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某于2013年3月至原告单位从事程序维护、税控产品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合同期至2015年8月底。2015年3月,被告提出辞职,随即加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与原告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提供同类服务的一家公司工作。导致原由被告负责的部分客户流失,被告所负责项目中欠收的客户货款和维护费用至今未收回。经过多次交涉,在被告拒绝协商的情况下,原告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曹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是否违法、被告是否是竞业禁止的对象、原告有无给予被告竞业禁止补偿金、被告有无违反保密合同的行为等四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庭调解无果。庭后,承办人施正星庭长一面向原告解释被告曹某现在的处境,妻子刚生产,花销较大,月工资扣除房租基本入不敷出,又提及曹某过去的工作表现,希望原告单位能从人才可持续培养的角度出发对曹某网开一面;另一面向被告曹某释法明理,做通其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原告单位对施庭长耐心细致的诚意所打动,认可曹某在其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为人稳重,跟同事一贯相处融洽,只是因为琐事忿然离职,施庭长随即向被告曹某了解情况。曹某表示原告所说属实,其临时起意离职后,在新公司工作的并不如之前顺心,新公司的部分承诺也未兑现,若是原告愿意再给他一次机会,他一定好好珍惜。施庭长委婉地向原告透露了被告的想法,原告当即表示若是曹某办妥辞职手续,愿意接纳其回原岗位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就这样,一起经历了劳动仲裁、两次开庭、一轮调解的案件圆满了结。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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