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破解“管辖陷阱” 加强审查案件管辖权
  • 发布时间:2016-12-05 00:00

 

    近日,京口法院民一庭成功破解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管辖陷阱”,该案中,诉状载明原告住所地为京口辖区,两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我市丁卯辖区。承办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住所地与其身份证上信息并不相符,因此要求原告方出具房产权证以甄别该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原告方辩称该住所是其男友母亲的房产,无法提供房产证,在承办法官再三询问下,原告代理人终于承认,其为诉讼便利,通过篡改原告住所地的形式设置“管辖陷阱”,以此达到选择京口法院为案件管辖法院的目的。目前,本案原告方已经撤诉。

    在诉讼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一些原告出于节约诉讼开支、担忧外地地方保护主义、希图利用自己建立起来的人情关系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通过虚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滥列被告或第三人、增减诉讼标的额、转换案由、变更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等形式,恶意选择管辖权,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识别和破解“管辖陷阱”刻不容缓。

    对此,京口法院主动转变审查模式,强化主动审查,在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办案法官更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独到的司法智慧进行严格甄别,让“管辖陷阱”暴露在阳光下,以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权。同时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恶意设置“管辖陷阱”的行为作出严厉的惩戒,使其付出沉重代价,乃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威慑和教育他们,促使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维护诉讼秩序和法院的权威。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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