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复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一庭施正星庭长的努力下,当事人最终当庭达成调解,长达五年的诉讼拉锯战就此落下帷幕。
事情还要从2012年说起,本案原告卞某某、罗某某和本案被告刘某、徐某某在被告镇江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徐某某向卞某某、罗某某出售房屋包含配套车库一间,刘某称是受其父委托代办卖房事宜。合同签订之前,镇江某中介公司带卞某某、罗某某履行了验房手续,包括验收房屋配套车库。然而在房屋实际交付时,买受人卞某某、罗某某发现所谓的车库就是房屋楼梯肚平台的一块公共区域,与自己先前验收的车库并不一致,于是现场拒绝收房,双方僵持不下。卞某某、罗某某认为,在买房过程中,卖方刘某、徐某某对车库的真实情况存在恶意欺瞒,若事先知晓车库是楼梯肚平台的公共区域,自己肯定不会选择购买此房,因为在与中介看房之时,自己就已多次向中介强调不要没有车库的房子。因卞某某、罗某某相信刘某、徐某某是受刘某之父委托代办卖房事宜,遂以刘某的父母刘某某、吴某某为被告,以定金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法院最终以案由错误判决驳回卞某某、罗某某起诉。而后卞某某、罗某某遂重新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法院判决卞某某、罗某某胜诉获得赔偿,刘某某、吴某某不服上诉至镇江中院。在二审期间,镇江中院认定本案被告刘某和徐某某是实际出售人,其与二审被告并无血缘关系,也无委托关系,卞某某、罗某某应当向实际出售人主张违约责任,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卞某某、罗某某诉讼请求。卞某某、罗某某认为法院裁判错误,遂向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市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卞某某、罗某某仍然不服,遂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省高院经再审,驳回了卞某某、罗某某的再审申请。
此次卞某某、罗某某向京口法院起诉实际出售人刘某、徐某某已是其第五次诉讼,该案时间跨度大,诉讼过程一波三折,耗费了双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双方家庭造成了很大影响。为避免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促成当事人调解是解决本案最好的路径。因合同约定的配套车库实际已履行不能,施庭长不断与当事人沟通,希望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历经数次“谈判”后,终于确定了赔偿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本案充分体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施庭长作为该案审判长,和青年法官一起审理案件,不仅实现了从“审批案件”到“办理案件”的角色转变,也带动了全庭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对青年法官起到了言传身教、典型示范的良好作用,进一步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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