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京口法院民二庭吴培华庭长、刘斌副庭长来到京口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送达司法建议。
该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竹林山庄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街道东桃社区居委会、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因焦山路道路建设工程建设需要,竹林山庄小区部分区域需被征收拆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268000元。承办人刘斌经审查发现,原告本次起诉仅由竹林山庄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未获得业主大会授权;同时,该业主委员会各成员任期均已超过五年,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在筹备当中,遂裁定驳回原告镇江市竹林山庄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一审裁定作出后,原告镇江市竹林山庄业主委员会提出上诉,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本案现已生效。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如何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已成为重中之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业主大会所赋予的职责。本案正处于业主委员会新旧交替空窗期,一方面,应就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审查;另一方面,对空窗期间物业管理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主体,还可向全体业主作出指引说明。本着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观念,民二庭高度重视,为有效规范竹林山庄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有效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可能引发的拆迁群体性事件防漏堵缺,特建议:
一、及时引导竹林山庄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在竹林山庄新一届业主委员尚未成立期间,应当及时指导和监督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依法代为履行职责,并就相关权利和义务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公告;
三、加强对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防止和减少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四、探索创建“法治小区、和谐小区”新机制,引领辖区内各小区业主依法自治、文明自治。
健康路街道办公室副主任陶群表示,感谢京口法院为街道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街道会在党政联系会上认真研究该司法建议,并及时向法院反馈。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