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对据不申报财产行为说“不”
  • 发布时间:2017-09-04 00:00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有助于执行人员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也有助于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主观恶意,更有助于减轻执行员工作量,同时便于发现一些隐匿的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效率。但一直以来,被执行人总存在侥幸心理,能躲则躲,能藏则藏,执行员也往往着力于对已查明财产的处置,使得一些消极对待财产申报制度的被执行人违法成本较低。

    京口法院在执行曹某欠鲍某房屋租金一案中,依法向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应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并明确交代了不履行付款和申报财产义务的后果,但到期后曹某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在该院约谈时种种推脱,提供不出不履行付款义务和不申报财产的合理理由。前日,针对其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经院长批准,根据情节状况,对曹某司法拘留十日。

    嗣后,该院对曹某提审时曹某表示了悔过,并及时进行了财产申报,提供了一些法院商未掌握的在外债权等财产线索,同时承诺将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今后京口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强制被执行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财产申报法定义务,形成被执行人“不敢不”、“不能不”如实申报财产氛围,常抓不懈,使财产申报制度成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的着力点之一。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