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处置一起侵害法官权益案件
因对法院判决不满,一起离婚纠纷的当事人黄某在2018年2月15日群发短信辱骂案件承办法官。2月26日,京口法院依法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黄某短信侮辱法官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2016年2月1日,原告黄某诉来京口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经该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和好。2016年11月1日,原告黄某再次诉至该院。经审理,该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等。黄某对此不服,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理到此画上句号。然而,因前一天与被告陈某交接个人物品等事项发生言语冲突,为表达对法院判决的不满,在事先毫无征兆的情况下,黄某于2018年除夕当天向该案件的知情人以及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代理律师群发了一条短信,其中有多处包含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咒骂性”侮辱的语句。
在收到案件承办法官的反映后,京口法院未家庭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给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收悉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由宦宇新专委、施正星主任组成的调查小组,并随即通知黄某来院谈话,了解相关情况。黄某到院后,经调查小组教育和释明,很快就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之处,表示愿意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并再次群发致歉说明短信以消除影响。根据其悔过表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黄某处以罚款1000元。黄某当场交纳罚款。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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