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京口法院首次依照今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自京口区、丹徒区的省、市、区34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丹徒区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丹徒区辛丰镇部分村干旁听了庭审。
2016年,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柳泉自然村六个村民小组与镇江永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自建一条进村道路,并约定2017年年底全额付清造路款。2017年11月间,被告朱小荣、孔庆国、王国平、朱怀兰共同商议,利用深夜无人之际到丹徒区辛丰镇大王山矿山整治区开采石头进行出售,用于支付修建村道路所欠的工程款。2017年12月2日至9日深夜至凌晨,被告朱小荣、孔庆国、王国平、朱怀兰、孔和才、孔华良、朱六奎(以下简称七被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在大王山矿山整治区非法开采矿石11787.2吨,销赃得款人民币352580元。经鉴定,七被告非法开采矿石行为造成开采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需要468828.50元。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对七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七被告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并达到整治标准,如不能恢复原状,需支付地质环境修复费用468828.50元,并在本地媒体上公开道歉。
经过一个半小时庭审,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七名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朱小荣、孔庆国、王国平、朱怀兰、孔和才、孔华良、朱六奎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自行对被破坏的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大王山矿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若30日内未履行恢复原状义务,或未通过验收,需另行支付生态环境损失修复金468828.50元。2、被告朱小荣、孔庆国、王国平、朱怀兰、孔和才、孔华良、朱六奎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在镇江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依照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告期满后,若公众没有提出意见或建议,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常见调解书。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