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冒名诉讼遭罚款
  • 发布时间:2018-07-17 00:00

 

        近日,京口法院民一庭受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兰欢法官查明该案原告夏某在未征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以孙某的名义在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该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遂对夏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诉讼是辨明是非曲直、分清诉讼参与者各自法律责任的司法活动,其严肃性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因此,对冒名参加诉讼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坚持零容忍,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又是维护审判秩序的必然要求。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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