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下午,京口法院召开重大案件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们介绍一起通过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偷排废气造成环境重大污染案件。
镇江丹阳某钢铁公司2013年就被确定为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2014年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废气),该公司按规定安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环保部门核定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值为180 mg/m³。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组在对被告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篡改监测数据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接到整改通知后,被告人卓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等人无视环保督查要求,继续指使工人篡改数据。监测系统维护人员被告人吴某某发现篡改监测数据情况十分严重,因为害怕对进入管理员界面的密码进行了更改,但在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下,又将密码提供给被告人曹某某,并在日常巡检、维护、维修记录上帮助隐瞒篡改监测数据的事实。
随后,在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进驻江苏期间,群众举报该公司涉嫌违法排污,督导组与记者前往调查后发现该企业二氧化硫实时排放数据涉嫌严重造假,该事件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播出,至此该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被直接曝光。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该公司就通过修改在线监测系统校准值和斜率的方法,实施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环境监管的违法行为。为降低成本,该公司2016年下半年购进大量高含硫量铁精粉,致使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更加加剧。该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卓某某授意烧结厂厂长被告人李某某、副厂长被告人曹某某,公司能源环保部部长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监测系统维护人员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系统密码和篡改数据方法,指使烧结厂脱硫班工人每天数次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实。篡改后的二氧化硫排放值为20-40mg/m³,有时甚至为零。但数据分析仪记录原始数据低值为300-400 mg/m³,高值超过1000 mg/m³,排放值远超环保部门对该公司核定的180 mg/m³的二氧化硫值。
被告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理应各司其责,严格依照环保政策法规要求,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履行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但被告单位及五名被告人因追求企业和个人利益,置国家法律和环保要求于不顾,大肆实施有组织、有计划的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持续时间长,环境危害后果大,情节特别严重。
该案件是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大规模偷排废气造成环境重大污染案件,我院依照“两高”《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被告单位丹阳某钢铁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新闻发布会前,京口法院行政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京口法院将该案件的详细情况及典型意义向媒体记者们进行了介绍,该案的承办法官、京口法院行政庭负责人邹永超就案件相关细节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来源:京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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