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 院领导带头办案迅速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为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指导示范作用,进一步化解案件数量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句容法院在全院范围内积极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
近日,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巧林受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拿到卷宗后,张院长认真仔细的审查卷宗,安排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并且亲自前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公司,与该公司的负责人就本案案情进行了了解,为庭审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该案中,原告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LK5410(苏L261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广元往陕西方向行驶,在京昆高速公路(广陕段),苏LK5410车与其牵引的苏L2616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共花去修理费5800元。原告的两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被告未提供保险合同条款。被告人寿财保句容支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属实,但原告的两辆机动车在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8月1日,张巧林副院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忠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800元。
庭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持满意态度。张巧林副院长作为院领导带头审理案件,回归自己审判员的身份,积极履行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且其高效公正的审理态度也对全院干警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激励作用。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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