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院依法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16-04-25 00:00

   

    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7月,韩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二份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投保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后韩某在保险期限内因跌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韩某系猝死,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2015年10月,韩某的亲属向该院提起诉讼。


    经该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依约交纳了保费,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韩某死亡,对于其死亡的原因,医院病历记载诊断结果仅显示为“猝死?脑外伤?”,并未作出最终的明确的诊断意见。虽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韩某死亡原因为“头部外伤(猝死)”,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仅仅是医院当时在没有查清真实死亡原因的情况下的一种对表象的描述,并非最终确定的诊断意见。根据保险合同释义对意外事故的解释,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韩某的病历中记载,韩某跌倒头部有摔伤的事实。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猝死为免责范围,而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死者的一种临床表现形态,猝死本身并不是死亡的原因,造成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只有证明被保险人韩某的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保险人才能免责。


    韩某亲属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韩某意外死亡,被保险人韩某生前病史也未表明其具有造成猝死的潜在性疾病,并且在韩某死亡的次日,其亲属和韩某所在单位人员就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索赔,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没有通知要求对韩某遗体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的真正原因,导致尸体经正常程序火化,已无法证明韩某是自身疾病造成突然死亡,故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免除保险赔偿责任。故对保险公司提出韩某系猝死,保险人应免除赔偿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该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韩某亲属保险赔偿金10万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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