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院立案庭学习最高院批复 深化对“先予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认识
  • 发布时间:2018-06-22 00:00

    2018年6月21日,句容法院立案庭全体成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6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虽然《批复》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做出,但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该《批复》涉及到“先予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是否立案问题,立案庭负责人要求立案庭全体成员深入了解、全面掌握。

    《批复》指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执行。同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先予仲裁”的大多为网络借贷合同。

     因《批复》涉及内容较多,很多内容需要理解,立案庭负责人要求不懂多问、多请示。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答记者问内容在《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11日第三版,关于该《批复》的具体适用问题解释得很清楚,希望大家认真阅读。立案庭负责人再次提醒大厅负责立案人员熟悉《批复》内容,拒当“门外汉”,杜绝立错案。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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