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亮剑,句容法院以法之名守护历史记忆
  • 发布时间:2025-08-05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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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南京市博物院鉴定,案涉银鎏金簪饰均出自宋元时期,其中有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6件。”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倒卖文物案,该起案件也是句容市审结的第一起涉嫌倒卖文物罪的案件。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既敲响文物保护的“警钟”,又是一场以法之名,向文物类犯罪的司法亮剑。

“盗墓笔记”“鬼吹灯”,光怪陆离的盗宝探险看似离我们日常很远,但是倒卖文物案确实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周边,像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使用金属探测仪等工具,在江苏一湿地公园内找到并挖出陶罐1只,内有银鎏金簪饰若干,刘某为牟利委托被告人沈某帮其寻找买家并最终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售出。本案经审理,被告人刘某与沈某均以犯倒卖文物罪被判处相应刑罚。我们保护文物,保护的不仅仅是其自身的财产属性,更重要是每一件文物之上所承载着的厚重的历史记忆,千百年来华夏春秋用岁月之笔在文物上细细书写故事,这也就是为何《国家宝藏》上一位文物工作者当在兵马俑脸上发现一枚2200年前工匠指纹时激动到哽咽的缘由所在。

“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等价值,且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案涉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倒卖,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庄严的国徽之下,本案审判长奚俊杰法官当庭对被告人予以法庭教育,“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能够有力地震慑文物犯罪活动,能够唤起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重大关注和自觉行动,共同守护好我们民族的根与魂,让中华文明的璀璨光芒永远流传下去。”这也是基层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最后一公里”,筑牢文物保护的法治防线的一次鲜明写照。

“纵有金山银山,难买文化遗产。”文物虽不能说话,但它们是历史记忆的“活证据”,是写满华夏传承岁月的 “教科书”。每一起倒卖文物案,都是对文物保护的郑重宣告——历史遗产不容亵渎,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326条倒卖文物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6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二)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三)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期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期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责任编辑:镇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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