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 着力为业主维权
  • 发布时间:2014-09-17 00:00

 

    安居乐业是小区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现实中,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向来是最易发生矛盾的三角关系。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状告开发商的案件,本着为业主着想、为小区安定和谐的宗旨,经过法官不懈努力,该案顺利调结。

  2013年4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镇江新区一在建小区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合同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作出约定,其中服务期限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截至2014年6月,物业公司向房产公司索要前期物业管理费40余万元,物业公司在多次催款无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被告辩称,首先,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应当自竣工之日即2014年3月起算,2013年5月1日仅为前期物业服务的起算时间;其次,物业公司未尽物业服务之责,管理松散导致小区杂乱,甚至有的业主还在绿化区种植蔬菜,妨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为房产企业的品牌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业主权益,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导向,开发区法院遂邀请了市住建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代表,共同开展调解,以提升小区服务质量为出发点,力争在短期内改善整体环境。调解中,承办法官向物业公司强调,造成双方现有纠纷的起因,系其未尽服务管理之责所致,该小区内尚有部分房源未销售,若小区保持现状,会对日后的销售造成影响。通过各方努力,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即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付给原告物业管理费3万元,物业公司承诺在年底前改善小区环境。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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