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 受理今年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发布时间:2015-02-04 00:00
 
   
    2014年8月,杨某向镇江新区某铝业公司借出900余万款项,铝业公司用其名下的两条生产线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后该铝业公司无力还款,故杨某申请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民诉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杨某的申请符合该法律规定,该院已经受理该起案件。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