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 作出全省首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 发布时间:2015-03-12 00:00

 

    近日,开发区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全省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镇江某铝业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申请人杨某对抵押物变现价款在800万元内优先受偿。

    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镇江某铝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杨某向被申请人出借800万元用于偿还该公司债务及补充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两个月。借款协议签订后,杨某向被申请人账户转入借款款项800万元,该公司向杨某出具借据一张。同时,双方又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一份,被申请人愿意将其名下的两条生产线作为借款担保抵押,抵押物总价值为3418.8万元,抵押担保额为800万元,并在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就上述抵押财产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因被申请人未还款,杨某向开发区法院提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并支付律师服务费用20万元,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称实际借款为752万元,并已还款24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担保物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就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杨某向被申请人借款800万元,有借据、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主债权为800万元,法院予以认定。对于争议部分,各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事实,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陈泽鑫说,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民事诉讼法早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纠纷作出规定,但该些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在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三百七十四条中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程序、裁定及救济路径等关键性问题。

    该案虽然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前立案,但在新司法解释适用后,法院严格适用法律程序,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及副本,送达异议权利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如对申请事项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法院提出。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事项进行了听证,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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