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案例被省高院公报采用
  • 发布时间:2018-01-16 00:00

    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魏震法官审理的“吴某诉童某、镇江新区某宠物医院等排除妨害纠纷”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辑)采用。

    涉案宠物医院使用的商业住宅,开办前征求了左邻右舍的意见,未征求楼上业主意见,其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行政许可,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事先未报经城乡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同意将住宅用途变更为商业经营,故不能视为该“住改商”的行为合法。审理发现,该宠物医院未履行完全部必经的审批手续,就从事经营活动。最终,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童某等不得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宠物医院不得继续经营。原、被告上诉后,镇江中院维持“宠物医院不得继续在现住所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判决。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规范“住改商”纠纷背后的行政审批行为。我国正面临城镇化建设迅猛发展的特殊时期,该案作为典型判例,以司法判决的方式为物权保护作出了掷地有声的正义之声,并以判例形式为如何规范行政行为划出了红线。

    (来源: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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