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集中审理交通肇事案
  • 发布时间:2012-10-08 00:00

    

    9月28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玉川、付红敏、吉新泉三起交通肇事案集中公开审理。

    今年3月,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曾指出,此次大修若获得通过,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发展的新里程碑。张玉川等三人的交通肇事案集中审理正是对此次“大修”亮点之一的证人出庭制度和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一次提前演练。

    张玉川,因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途中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突然熄火,撞到前方为避让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轿车而向左打方向骑自行车的秦某,致使被害人秦某重伤。

    付红敏,驾驶微型普通客车,因对路面交通动态注意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撞向横过道路的三名行人,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吉新泉,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因未减速行驶,且注意观察道路交通动态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的查某碰撞,致查某死亡。

    上述三起案件均致人死亡或重伤,三名被告人都有自首情节,符合刑诉修正案草案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一次有益尝试。同时根据草案规定,为强化制约检察职能,当天的庭审,润州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当天9时16分接群众报警,有货车撞自行车人受伤,我们事故发生后到事故现场……吉新泉在现场,并主动向我们表明身份……” 民警汪某在承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后,在法庭作了案发现场的陈述。

    修正草案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该院刑庭副庭长汪鹏对强制出庭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同时,该条原则也同时适用于鉴定人员。

    “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也需要出庭支持公诉,为了更快地适应新刑诉法规则,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润州区公检法三家共同出台了《镇江市润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诉讼工作暂行规定》,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今天,是我们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出庭支持公诉的首次尝试。从今天的庭审看,办案交警的出庭展示出了良好的法庭效果。”润州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助理检察员刘秀明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当天上午的庭审,历时一个小时后,当庭对三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均予以缓刑。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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