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向部分投资担保公司违规经营提建议
  • 发布时间:2013-04-24 00:00

 

    今年一季度,润州区法院受理民间借贷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9件,其中以各类投资担保公司为原、被告或第三人的占30%。从目前的审理情况看,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存在三类违规经营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套用银行资金赚取利差,转嫁经营风险。利用银行对个人抵押借款审查把关较严的空间,先向有需求的个人提供借款,然后以借款人的房产证等抵押物,通过虚列经营、装修等用途,获取银行贷款,从中赚取利差。

    超规模放贷,隐伏金融风险。根据央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出借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和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小额其注册资本的5%。而该院受理的涉诉 投资担保公司中,基本突破了这一规定。有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单笔借款就达到300万元。

    综合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有的公司规定贷款期限一般在3—6个月期间,月息在1.2%,在银行同期利息4倍的上限范围浮动。但借款超期后借款人需要支付2.4%的罚息。由于贷款期限很短,客观上借款人很难按期还贷,因此,借款人一般都支付其高额罚息。借款人实际支付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针对上述问题,润州法院提出加强监管完善金融市场的建议:银行要严格把关各类投资公司申请或代理申请的借款,查清其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贷款限额的规定;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对超规模放贷的经营行为予以清理整顿;法院在审判这类案件时,对高额利息和罚息不予保护。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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