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预防青少年犯罪做法受区人大充分肯定
  • 发布时间:2013-07-08 00:00

 

    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润州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对该院“六项机制”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近年来,润州区法院在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立足审判,适度延伸,采取“抓中间、带两头”的工作方式,在认真审理好案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六项机制”,把审判职能“向前、向后”延伸,预防和帮教青少年犯罪。

    一是引入心理辅导工作机制,挽救失足青少年。在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辅导方法,制定《涉少案件心理辅导办法》,规范辅导流程,明确6种心理咨询的范围,3种启动程序咨询方法,3个心理咨询阶段,3种心理咨询方法和心理评估报告的运用。经过心理辅导,9例有心理人格障碍和具有偏执倾向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真诚悔过,被处以非监禁刑并进行社区矫正。

    二是完善矫正帮教机制,促进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将每月18日定为维权帮教日,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等进行集中回访帮教;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在辖区建立了两家青少年维权基地,为失足青少年提供学习、工作机会;组织青年志愿者、离退休干部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教;对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与管教警官共同开展“亲情三联动”活动;与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会同公安和司法召开“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大会”。

    三是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亲和的法庭气氛。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小,社会阅历少、可塑性强的特点,采用圆桌审判座谈式的审理方式来审理案件。椭圆形的审判台有效减少了法庭的威摄感,消除未成年人对法庭的恐惧感,造成一种平和亲近的法庭气氛,有利于法官走进未成年被告人内心深处。

    四是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我院及时建立记录封存制度。明确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对封存案件的审理、封存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由档案室设立专柜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效维护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形,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从学校老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或离退休干部等了解青少年心理特点的人员中选聘“代理家长”。 “代理家长”可以与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交流,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疏导,能有效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我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小祥因家庭偏远,父母均不能到庭,为保障小祥的诉讼权利,少年庭为其选择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未保委干部秦镜,担任其“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充当“代理家长”。 “你一定要深刻悔罪、认真反思,在里面好好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知道了,这次的事情对我来说是深刻的教训,我不会再犯了。”这是庭审结束后,未成年人小祥与其“代理家长”秦镜之间的一段对话。有着丰富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秦镜,在庭前对小祥多次进行恳切谈话,使小祥逐渐消除了焦虑和抵触情绪,认罪悔罪。

    六是积极参与全省首家“1618”矫正基地建设。“1618”是专指16岁至18岁的青少年。“1618”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基地,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16至18岁青少年群体。这一矫正基地将在金山街道开展试点工作,对于未成年矫正人员将以心理辅导为主,并结合金山街道原有的“展翅新飞工作坊”,定期开展心理咨询辅导班,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担任辅导员,采用青少年喜欢的互动及游戏方式心理辅导,改善未成年人的自我认识缺陷。据悉,辅导班每期组织活动8至12次,时间跨度2至3个月,还将联合劳动保障部门,为他们定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同时为经过培训合格的矫正人员提供工作岗位,让他们自食自力,早日融入社会。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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