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四项措施规范民事调解工作
  • 发布时间:2013-07-29 00:00

 

    为更好地促进民事调解工作的高效、规范,润州法院从调解适用范围、程序、审查、监督等方面采取项措施规范民事调解工作。

    限定调解适用范围。出台《加强民事调解案件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明确依法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除婚姻家庭、一般邻里纠纷等案件以调解为主外,其他类型案件以判决为主。在超过一定调解时限、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等情形下,要求承办法官不再进行调解,依法进行判决。

    严格规范调解程序。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署《自愿调解承诺书》。承办法官应当详细记录调解的次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过程,并以工作笔录的形式记载说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动机和理由、一方作出让步的原因、是否释明调解的法律后果及是否进行了引导等情况。

    强化调解结果审查。由审管办、审监庭各指定一名法官,全面严格审查每一件调解结案的案件,对未完整记录调解时限、依据、过程等内容的,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承办法官作出说明。发现调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存在强调硬调、以判压调等情况的,依法认定调解结果无效,给予承办法官相应处分。

    自觉接受检察监督。联合区检察院建立调解监督联席会议机制,构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在检察院民行部门设立联络办公室,共同加强民事调解案件监督。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审结的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督查后,一个月内通知检察院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卷宗材料,主动接受法律监督。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