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刑事和解——化解矛盾的新法宝
  • 发布时间:2013-12-18 00:00

 

    被告人薛某,幼时因患有小儿麻痹症导致腿脚残疾,属于低保户,系某社区传达室保安。一天,其所属社区工作人员王某上门与薛某商谈搬迁事宜。其间,因工资、搬迁事宜发生争执,薛某一时冲动用拳头击打王某脸部,造成王某鼻骨骨折,伤害程度属于轻伤。

    很快,润州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薛某提起公诉。法庭上,被害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薛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道歉。

    考虑到薛某系残疾人、低保户,一时冲动致人轻伤,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条件。承办法官积极从中调和,并数次与街道、社区沟通,最终薛某赔偿受害人损失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引发此案的根源问题工资、搬迁事宜也达成一致意见,一并解决。法庭最后对这一起轻微伤害案件被告人薛某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在这个案件里,被告人最后真诚的向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被告人最终也得到了宽大处理。这是我市首起适用新刑诉法刑事和解规定的刑事案件,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在案件结束后介绍说。

    因刑事和解而取得被害人及被告人之间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这样的案件在润州法院法官的努力下,不是个别现象。

    “一个人犯罪,可能是一时糊涂,但如果因此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可能就会影响这个人一辈子。因此,虽是刑事案件,但对有可能和解的案件,也特别注意惩罚和教育相平衡,多些耐心,多些措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新刑诉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将过去探讨的理论变成了法律文本,将探索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是我们化解矛盾有力的新法宝。”润州法院在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出台后向每一位承办人提出这样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总结刑事和解经验,用经验指导实践,达到节约司法资源与规范办案之成效,润州法院法官们不断探索。采取三项措施着力构建刑事和解经验总结长效机制。            

    一是制定规范,依法实施,严把刑事和解入口关。建立完善刑事和解机制,规范刑事和解适用条件,通过建立适用刑事和解案件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长层级报批机制,严把刑事和解入口关。

    二是严格程序,规范运行,确保刑事和解质量关。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刑事和解程序,通过法官先期走访、社区居间调解、庭审训诫教育、社区帮扶矫正等方式,分阶段、多维度督促被告人认罪悔过,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确保刑事和解质量。

    三是公正裁判,延伸职能,跟进刑事和解成效关。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后,法官采取庭后回访方式,听取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及所在社区意见,反馈刑事和解案件办理成效,进一步深化刑事和解机制推进被告人改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今年以来,润州法院积极探索和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对于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快审快结、谨慎处理、区别对待,通过法官能动司法,即时化解社会矛盾,不断运用典型案例示范,深化和发展刑事和解平台,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的稳步展, 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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