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审结一起利用危险品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行政纠纷
  • 发布时间:2014-05-20 00:00

 

    2013年11月,圆通速递曾发生“夺命快递”事件,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快递公司,利用普通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后该危险品泄露造成1死9伤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片哗然。与此相反,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如果运输了非危险品,是否可以呢?近日,润州行政庭就审结了一起利用危险品车辆运输普通货物,而被行政机关处罚不服引发的行政诉讼。

    泰兴市某运输公司的危险品车辆装载了灭火器和空桶在行驶至镇江市润扬大桥桥西收费站时,被镇江市运输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查获,认为其利用运输危险品车辆装载普通货物,超越核定经营范围为由,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运输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只是对被告的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及操作程序有异议,认为执法不规范。

    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相关规定,原告公司车辆装载的灭火器和空桶,不属于危险品范围,原告确实存在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事实,被告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维持被告运输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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