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吴某向润州法院民一庭法官何莉婷赠送锦旗一面,上书“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表达了当事人的心声和感谢之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阚某分别住在本市某小区同一栋楼的1104室和1204室,是楼上下邻居关系。事故发生前,原告的父母曾在1104室居住,后因需至广东省深圳市照顾已有身孕的原告,原告父母将水、电、气通路关闭后前往深圳,并将1104室委托亲戚施某代管。
2013年7月25日晚,施某接楼下1004室业主肖某电话告知,1004房屋顶部出现漏水状况,施某查看照管房屋,发现1104大面积积水。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社区主任陪同勘察和装潢公司专业人员排查,发现北阳台顶部连接1204室北阳台地漏和公用雨水管道的弯头有一不规则形状破损孔洞,积水系经该孔洞流入1104室北阳台蔓延至客厅、房间。
楼上的1204室由两被告经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对外出租,被某建筑工程公司租用,有十几个工人在内居住,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北面阳台在未经防水处理的状况下,工人有使用、排放生活用水的情况。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1204室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违规用水并且破坏设施致使污水渗漏,要求两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故诉讼至法院。
两被告答辩认为,他们已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漏水情况发生时两被告已经失去了对1204室的占有和管理,侵权的直接实施人是房屋的承租人,因此两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认为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原告将阳台地漏进行封口导致积水无法排出,该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导致不能及时处理问题,发生事故后原告拒绝先行排水,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要求法院核定原告主张的损失。
承办法官为了查清案情,妥当解决该纠纷,多次前往原、被告家中了解情况,并进行现场勘查。认为原告吴某家中进水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二:一是1204室房屋使用人在未作防水处理的北阳台使用和排放生活用水,经弯头(连接1204室北阳台地漏和公用雨水管道)破损处排放至1104室;二是1104室北阳台地漏移作他用致使北阳台排水功能丧失。1204室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专有设施未尽到妥善保管养护的义务,并且使用人不当用水是积水产生的源头,是事故的主要原因;1104室使用人改造地漏使得积水不能及时排出的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且发生积水事件后,原告方亦未及时排水减少损失,应作为考量损失承担比例的因素和情节。
基于此,承办法官耐心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经过数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双方和解。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因力的大小、主观过错程度,依据“利益报偿”和“危险控制与损害预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依法确定被告陈某、阚某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两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另案起诉承租人要求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的判决。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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