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放水养鱼”妥处涉金融债权案
  • 发布时间:2014-12-12 00:00

    12月9日,润州法院执行局在一起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中灵活执行,采取放水养鱼的措施,适当延长被执行人还款期限,并辅以担保措施,不仅保证了案件的执行,也避免了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遭受损失,更达到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目的,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称赞。

    镇江某服装公司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11月15日向某商业银行镇江分行借款5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同时由镇江某包装公司提供保证。后银行依约向服装公司发放了贷款500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至2014年8月28日,已欠本息5037603.36元。

    2014年9月,银行将服装公司、包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包装公司对服装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服装公司欠银行借款本息于2014年9月16日前给付;包装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银行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在查找财产线索时发现,服装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处于半停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徐某行踪不定。12月9日,执行人员接申请人银行工作人员电话称,被执行人服装公司为逃避债务金蝉脱壳,请求执行局火速派员处理。

    执行局迅速反应,在法警队的配合下,一行十五人分乘三台车赶往被执行人公司,并拘传其负责人徐某到庭。经了解,由于服装公司经营不善,徐某将贷款来的500万元,一部分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一部分用于新设立的药材公司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目前原材料已在药材公司承包的千余亩土地上进行种植,预计明年8月份产出,目前正是资金急缺的时候。

    徐某称,新设立的药材公司两名股东实为挂名股东,因为国家对这类行业有补贴政策,但要求必须是农业户口的人,徐某就以其表弟和表弟一朋友名义注册了该药材公司,但实际控制人是徐某。执行员了解这一情况后,火速通知两挂名股东到庭,陈述与徐某完全一致。

   执行法官考虑到,一边是金融债权,一边是正在起步的小微企业。如简单处理,一味强制执行,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执行法官于是做金融单位工作,杀鸡取卵不如放水养鱼。同时,为了保证债权安全,可用新设立药材公司为债务提供担保,并以土地上附着的药材作为抵押。银行方听取执行法官入情入理的解释,同意此方案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时已近晚上十点。

    此外,在执行局的努力下,12月10日,包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也来到该院,以自己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作担保,给上述债务加上了双保险。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润州区的金融发展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执行局不断创新执行理念和手段,结合实际情况,变“杀鸡取卵”的执行方式为“放水养鱼”的灵活执行手段,力求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双赢”,并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良好执行效果。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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