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三步调解法”显实效
  • 发布时间:2014-12-17 00:00

    

    2014年8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殷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98.4公里处,撞上因故障停于应急车道上的被害人刘某,致32岁的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这起交通事故,对被害人刘某的妻子祁某来说,这无疑是晴空霹雳。刘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他这一走,留下一个三岁、一个未满周岁的俩孩子,自己又没有工作,以后该怎么生活?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祁某一下子陷入了绝境。无奈之下,被害人亲属一纸诉状,将被告人殷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12万余元。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被告人殷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润州法院提起公诉。刑庭承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临近年底,为了让被害人亲属顺利拿到赔偿款,根据本案的特点,决定采取民事为先,以刑促民的方式进行审理。承办法官先提审了被告人殷某,随后又多次约谈殷某的家人,与双方亲属不厌其烦的从情、法、理角度入手,耐心做工作,最终被告方同意在民事判决赔偿额度之外,再多赔偿五万元给被害方,而被害方则原谅被告人的无心过错,出具谅解书。一场干戈至此化为玉帛。

   近年来,润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三步调解法”。一是查明事实,有的放矢调解。在审前了解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庭情况,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甄别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被告人应赔偿的合理数额;同时,将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赔偿能力如实告知被害人家属,奠定调解基础。二是以刑促民,寻找调解突破口。依托刑事调解轻刑化功能,将被告人积极赔偿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通过案例向被告人提示积极赔偿后的减刑效果,提高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三是顺势借力,开展联动调解。对于被告人经济情况较差无力赔偿的,借助其家属亲情之力,从消除社会负面影响以及帮助被告人改造的角度,说服其家属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先期认定被告人存在酒驾或逃逸行为,事后经法院查明并不属实的,及时向保险公司告知相关情况,使其按规定予以理赔,确保赔偿款项的落实。

    “三步调解法”实行以来,积极促成多起交通肇事案件圆满解决,既为被害人亲属争取到更多赔偿款,又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最终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起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目前该类案件赔偿到位率达98%,且无一案件当事人缠访闹访。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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