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司法鉴定科首起涉及行政案件的鉴定结论为判决提供依据
  • 发布时间:2015-02-09 00:00

   

    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倒置的一般原则,当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后,原告对被告的书证、签名、笔迹、指纹予以否认,但并未有其他证据证实原告自己的观点,此时该怎么办?为了使原告充分行使其权利,行政庭同意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此系润州法院司法鉴定科受理的首起涉及行政诉讼的司法鉴定案件。

    原告黄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戒毒,黄某不服,于2014年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审理中被告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原告对其中的尿样检测记录第二页下方的字迹、签名以及指纹均认为不是其本人所为,申请鉴定。润州法院司法鉴定科受理后严格按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摇号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并通知院纪检监察机构到场监督,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并及时将材料送检。

    目前该案鉴定结论已出具,结论为:尿样检测记录中第二页下方的字迹、签名和指纹与原告提供的比对材料的字迹、签名和指纹系本人。结论移送行政庭后,行政庭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时审结了此案。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