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用“心”执结抚养权纠纷
  • 发布时间:2015-06-29 00:00

    

      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行为。5月22日,润州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要求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行为的案件。在执行法官耐心地做工作下,日前,被告孔某主动将三岁多的儿子送来法院。

    2011年夏,20岁的小美与48岁的孔某相识。2012年3月,小美诞下一子,取名为孔斌。此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孔某承租的房屋内。2014年下半年,孔某给付小美20万元,后便将孔斌带回自己家中。孔某在与小美相识时已婚,与妻子收养一女,现已成年,孔某与妻子未生育子女。

    为要回儿子,小美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子孔斌由其抚养,孔某依法给付抚养费,并承担诉讼费用。我院经审理判决:孔斌由小美抚养,孔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孔斌抚养费1500元。判决生效后,小美申请强制执行。

    孔某年近50才得一子,很是疼爱,孔某的父母也已年逾80,对孙子同样爱护有加。他们均不愿将孔斌交给小美抚养。而思子心切的小美自申请强制执行后,每天8点准时来到法院,要求法官快速执行,双方矛盾较大。如何在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下将案件执行到位,对执行法官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为避免矛盾激化,执行局局长王翔、执行法官居有祥反复多次做孔某及孔某父母的工作,孔某拒不交出孩子。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对我拘留、罚款都可以,孩子坚决不交给她。”孔某声称家人已经对孩子有了深厚的感情。一方是涉及人身权的执行,小美每日坐在法院哭诉,并以见不到孩子就自杀施加压力;另一方又涉及孔某家人对孩子的感情,极度抗拒执行,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

    情况虽然复杂,执行法官不气馁不怠懈,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法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最终孔某自愿将孩子带来法院,一起矛盾尖锐的执行案件顺利化解。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甚至无法执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父或母一方往往以探视权行使和抚养费给付闹的沸沸扬扬。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应采取与财产类案件不同的方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子女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尽量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以免激化矛盾,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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